《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解讀
發布時間:2021-06-23
《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解讀
一、主要框架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
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
共 13 章 53 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
第一板塊包括總則、組織領導和職責兩章,主要是目的
依據、定位作用、指導思想、根本任務、工作原則,以及機構設置、黨委和黨委宣傳部職責等管總的內容。
第二板塊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規定了宣傳領域各方面
工作,包括理論、新聞輿論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設、文化文藝、互聯網宣傳和信息內容管理、對外宣傳、基層宣傳工作、意識形態管理、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等。
第三板塊包括保障和監督、附則兩章,主要是機制保障、
經費保障、表彰激勵、調研輿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規定。
二、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的規定
(一)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
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群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式,是為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所進行的理論武裝、輿論引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二)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
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擔當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促進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保證、輿論支持、精神動力和文化條件。
(三)《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
“三個建設”的宣傳工作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三、對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職責的規定
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
體責任,應當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性任務的統籌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判。
《條例》規定了黨委的 7 項主要職責: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宣傳工作的決策
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宣傳工作;
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傳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每年
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
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權限制定宣傳
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動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實施;
四是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
責任制;
五是統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
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優配強宣傳系統領
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
七是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
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宣傳工作。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
委,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等,參照黨委履行相應宣傳工作職責。
對各級黨委宣傳部承擔的工作職責的規定黨委宣傳部是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主管意識形態方面工作的職能部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牽頭協調部門。
《條例》規定了黨委宣傳部的 16 項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對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擬訂宣傳工作重要政策和事業發展規劃;
(二)統籌協調意識形態工作,組織協調意識形態工作
責任制落實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合巡視巡察工作開展專項檢查;
(三)指導協調理論研究、學習、宣傳工作;
(四)統籌分析研判和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新聞單
位工作,協調開展新聞發布工作;
(五)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統籌指導廣播電視工
作,組織指導“掃黃打非”工作;
(六)統籌指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組織指導思
想道德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
(七)統籌協調精神文化產品創作和生產,協調組織中
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推動群眾文化建設;
(八)指導協調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以
及旅游業發展,指導協調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
(九)宏觀指導互聯網宣傳和信息內容建設管理工作,
統籌協調新媒體建設與管理;
(十)統籌開展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對外文化交流合作
工作,協調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工作,協調人權宣傳工作;
(十一)協調推進宣傳領域法治建設;
(十二)統籌指導輿情信息工作;
(十三)負責宣傳工作的內容建設和口徑管理;
(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干
部、人才隊伍建設管理;
(十五)指導下級黨委宣傳工作;
(十六)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宣傳部交辦的其他任
務。
四、對加強基層宣傳工作的規定
考慮到基層宣傳工作相對薄弱,《條例》把基層宣傳工
作單列一章,對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的宣傳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在機構設置和工作力量上,規定鄉鎮(街道)黨組織明
確 1 名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工作,村(社區)黨組織配備宣傳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置宣傳工作機構;高校黨委設立宣傳部;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宣傳員;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宣傳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
在陣地建設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
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
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大經費投
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